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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2-01 关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 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二) 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积极推进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 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 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动市场公共服务与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农产品直供社区、城市共同配送等流通体系,消费品牌、商贸服务等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健康发展。

  (五) 支持营造良好商务环境。推进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贸易便利化、重点商务改革,引导特色园区建设,促进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六)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是指通过组织项目申报或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基础数据的方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省财政厅按照审定的具体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是指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因素测算切块分配各市、县用于商务发展。各市、县统筹安排,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地区(行业)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并安排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商务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细则或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或单位总部审核汇总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四)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执行规定》(苏财规〔2013〕21号)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经审核评审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项目名称、支持方式,通过互联网等公共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下达资金。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直接下达资金。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地应当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2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资金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不定期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应列入本级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项目申报和执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1〕42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4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经贸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