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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2-06 关注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一条规定,为强化战略科技引领,打造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重大平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平台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紫金山实验室、重大工程化创新平台等特别重大的科创平台和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平台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市政府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合全市创新资源,全面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重大平台建设的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重大平台建设。设立重大平台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咨委”),为重大平台建设决策提供咨询。

  第四条 市发改委、科委、经信委为重大平台项目推进部门。对于战略意义重大、涉及单位多、跨领域、综合性强的重大平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重大平台专项资金,审核批复重大平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提出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实施经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推进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重大平台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相关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与重大平台相关的衔接配套工作。

  第七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紫金山实验室、重大工程化创新平台等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申请书和实施方案;负责平台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重大平台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协议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并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目标实现负总体责任;参与单位按照要求完成相应任务,配合牵头单位实现项目目标。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推进部门会同承担单位研究提出重大平台建议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建设内容、承担单位、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推进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平台项目建议实施方案和承担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重大平台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支持建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重大平台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议支持方案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重大平台项目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推进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三条 市、区(园区)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重大平台项目给予资助。项目总经费在扣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后的资金需求,原则上由市、区(园区)按1:1分担,其中在江北新区落地的项目,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特别重大的科创平台和多学科交叉的研究平台可“一事一议”。项目获批后,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项目所在区(园区)或市直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分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三个节点,序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部分研究周期长的重大平台项目,可采取分期支持方式,由承担单位分阶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给予持续支持。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安全建设和运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推进部门应每年对重大平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领导小组;根据实施进度,适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平台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各推进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平台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平台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重大平台专项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抽逃资金、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发改委、科委、经信委、财政局等单位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