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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2-10 关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政策规定,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创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鼓励本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本办法实施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活动。

  第三条 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创新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或服务。

  创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农业的新技术、新品种,先进制造业的新装备、新产品,现代服务业的新业态、新模式等。

  第五条 推广示范的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方向;

  (三)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属于本市需研究开发和培育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需要重点扶持;

  (四)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较大的市场潜力;

  (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创新产品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条 申报创新产品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创新产品技术总结报告;

  (三)创新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四)创新产品与同类领先水平技术(产品)的对比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创新产品申报程序:每年3月底前,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开发区)发改(经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开发区)发改(经发)部门初审后,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至市发改委产业协调发展处(联系电话:68789672)。

  第九条 创新产品经市发改、经信、科技、农林、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纳入《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推广示范。

  有效期期限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

  第十条 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推荐符合推广示范政策的产品,经认定后补充进入《目录》。

  《目录》一般每年度补充和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直接纳入《目录》。

 

  第四章 推广示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示范,包括:

  (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之外,由其他采购人采购并首先使用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产品属于推广示范创新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并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推广示范产品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的推广示范创新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推广示范创新产品类别的,鼓励优先采购《目录》中列明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之外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将产品是否列入《目录》设置为评分标准或评分要素之一。

  第十七条 在设置有规模、业绩、资质和资信等条件的招投标活动中,鼓励对列入《目录》的推广示范创新产品供应商赋予上述条件的豁免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额外提高要求或以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五章 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建立创新产品推广示范保险补贴机制。对实施推广示范活动的采购人,给予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或组成共保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推广示范创新产品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

  可开展推广示范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国家、省和市保监、财政、工信部门公开发布为准。

  第二十条 对采购《目录》内的创新产品(原则上纳入保险补偿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投保质量风险或责任风险的采购人,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补贴标准为:实际投保费率按50%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推广示范保险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部门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下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推广示范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用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

  (二)获得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推广示范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不执行或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创新产品推广示范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推广示范基本条件的试制品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发改委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