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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05-10 关注  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专项办公室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实施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争当江苏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排头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统筹协调工作,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市专项办设在市科委。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科技顶尖专家分A(引进类)、B(培养类)两类。申报条件包括申报人条件、申报企业条件、申报项目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条件

  A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B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

  A类(引进类)企业条件: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注册独立企业法人,个人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

  B类(培养类)企业条件:创业类申报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创办时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创新类申报人所在企业对项目投入不少于政府资助。

  研发机构类条件:申报人已在我市创办非企业类法人单位,或已与我市科技型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活动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持有30%以上股权(含技术入股),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平台建设计划、完备的技术服务与转移机制、5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

  第六条 申报项目条件

  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口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八条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市专项办每年制定公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各区(园区)登录相关网站,按要求提交推荐材料。

  2.条件审查。对A类申报材料内容及人才、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对B类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审查,确定进入审定环节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对申报人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确定进入考察答辩的人选。

  4.考察答辩。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人选进行现场答辩,确定拟列入集聚计划人才和拟支持的项目(及配套资助金额)名单。

  5.审定公布。拟列入集聚计划人才和拟支持的项目(及配套资助金额)名单报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并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入选人才;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专项办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入选名单确定后,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九条 给予诺贝尔奖获得者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1000万元、其他A 类人才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5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具体金额 根据创业创新项目的规模、研发投入等情 况定,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项目实施进度的评估由市专项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我市培养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给予200万元项目资助;对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创新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宁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的省“双创团队”,按照省相关人才经费资助50%比例,给予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扶持。对上述B类项目资助的认定,由市专项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

  第十一条 对五年内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科技银行对项目贷款进行预估评审,会同相关区(园区)按市场化原则,协调项目所需的融资担保。获得风投的特别优秀项目,可由市国资委、紫金投资集团牵头落实跟投。

  第十二条 每年在宁居留累计超过100天的A类人才,由各区(园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或相应租房补贴;首次在宁购房的,可向市专项办申请一次性安家补贴,补贴资金最高200万元,不超过购房金额的50%,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为人才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并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根据市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入选者参照享受特约门诊服务,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审核入选者办证资格,各区卫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

  第十五条 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入选者子女入学需求,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各区(园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入选者子女要求转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相关学籍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顶尖专家享受政策的年限为三年(人才创业项目相关的融资担保及跟投除外)。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特殊情况提交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区(园区)、部门推进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市专项办负责牵头建立科技顶尖专家企业项目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入选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已离开创办企业(研发机构)或不参加企业(研发机构)经营活动、企业(研发机构)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按照有关程序,不再享受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政策。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园区)、部门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以及服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