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量:200 收藏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 企业为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 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24:00
本年度申报市入库的企业需先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网址:http://49.65.0.222/)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待受理通过后,再次登录系统进行填报。“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24:00,过期视同放弃本年度市入库申报。
网络受理咨询: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徐亭婷 83677462
其他申报事项咨询:
南京市科技局 唐玎 68786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