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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1日到期)

发表于:2015-08-13 关注 

  石碣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碣府(2015)33号

  2015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东莞市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方案》、《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我镇创新驱动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石碣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三年共安排1500万元用于推动我镇科技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实施“机器换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等活动进行综合奖励,对象包括在石喝镇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无偿奖励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确保政策可行性。

  第四条 项目经费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与社会效益,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年度内企业获得镇各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孵化载体项目除外)。对年度纳税总额少于3万元的企业(孵化载体及机器换人项目除外)不给予奖励和配套奖励。

  第六条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奖励(配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 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现产值和引进企业数量达到相应条件进行奖励。

  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奖励项目

  对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奖励。

  三、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省、市)级专利奖,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省、市)级专利优势企业、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机器换人”应用奖励项目

  我镇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物流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应用的项目。

  五、企业(单位)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项目

  对根据《东莞市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方案》获得奖励的企业(单位)进行配套奖励。

  六、重大科技专项奖励项目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含5万元或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条 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累计实现年产值 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孵化企业达20家以上(含20家)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孵化企业累计年产值超过2亿元时?每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孵化企业每增加20家(含20家)时,一次性奖励增加50万元,单个孵化载体(孵化载体建设项目)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该项奖励资金的50%以上(含50%)须用于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企业的租金等各类补贴;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外IPO(涵盖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每孵化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100万元;孵化企业成功挂牌上市新三板,每孵化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50万元;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引进或孵化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增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5万元。

  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奖励项目

  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三、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认定

  1、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2、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3、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市长奖(技术成果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专利奖认定

  1、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和3万元;

  3、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和1万元。

  (五)专利优势企业认定

  对通过国家级专利优势企业、省级专利优势企业、市级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创新型企业认定

  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七)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配套奖励项目对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的,按照项目经费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四、“机器换人”奖励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奖励方式和标准,根据《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分别属于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设备租赁、贷款贴息(除拨贷联动外)的“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按照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被市认定为“机器换人”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按照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项目

  (一) 企业(单位)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项目奖励方式和标准,根据《东莞市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方案》,按照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对填报研发(R&D)经费投入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企业(单位)统计填报人员1000元奖励。

  (三)受奖企业(单位)应将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目费开支、完善研发项目财务统计制度管理,以及相关统计人员的奖金福利等方面。

  六、重大科技专项奖励项目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先报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备案,再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研究决定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制定和发布年度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审核。

  第十二条 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受奖励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对上一年度奖励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受奖励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