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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文旅纾困支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浏览量:110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6-24/2022-07-15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文旅纾困支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现就纾困政策(文旅纾困支持)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光明区若干措施》)第五项“文旅纾困支持”:

  第七条: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景区景点、旅行社,按照其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营业额予以一定支持,最高20万元。

  第八条: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电影院、剧院等文化经营场所,按照其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20万元(已享受《光明区若干措施》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

 

  二、支持对象

  (一)第七条支持对象包括:光明区A级景区以及纳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日常监督管理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辖区内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二)第八条支持对象包括:辖区内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电影院、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取得纳管资格的网吧、取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三)申报单位2022年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而受到警告、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

 

  三、资助标准

  (一)第七条资助标准:按申报单位2022年4月1日-6月30日期间营业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20万元;

  (二)第八条资助标准:申报租金补贴范围仅包括经营场所、办公及配套物业等,不含宿舍、住宅;

  (三)“文旅纾困支持”项目为核准制,采用事后补贴。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发布通知(以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报单位于2022年7月15前登陆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资金申报”模块在线填报“2022年光明区文旅纾困补贴-其他”→网上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退件,申报单位按要求期限重新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主管部门核查→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申报单位打印寄送全部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按财政流程拨付资金。

 

  六、递交地址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科润大厦A栋16楼1617。

 

  七、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光明区委宣传部、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相关条款一致。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二)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或骗取、冒领支持资金的,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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