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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9-05-10 关注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埔建规字〔2019〕1号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19年5月9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营造高品质的创新创造创业环境,提升“上管老、下管小”服务品牌,完善具有黄埔特色的人才生态链,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埔开管办〔2017〕23号),结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面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补贴的住房,包括高层次人才住房及基础性人才住房。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名校(园)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黄埔工匠。

  基础性人才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选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编制年度建设计划、资金预算,以及建设、筹集认定、分配、管理等工作;或委托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等工作。

  区人才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国资、统计、知识产权、城市更新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四条 人才住房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也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筹集、建设。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人才住房。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住房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筹集方式

  (一)盘活国有存量住房。将现有空置并符合使用条件的存量政府公有住房、国有企业物业等房源划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二)划转剩余的拆迁安置房。将满足征地拆迁、城市更新项目安置需要后剩余的安置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三)移交配建的人才住房。将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城市更新项目公开出让地块等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项目配建比例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造市场房源。将收购、租赁符合条件的市场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五)认定市场房源。结合人才住房筹集情况,可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市场房源认定为人才住房使用。

  第六条 建设方式

  (一)加大对人才住房建设用地支持力度,每年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并提前1年以上入库储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政策执行,采取划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二)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自行或合作开发建设人才住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经批准认定的直接列入人才住房建设计划。

  (三)人才住房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住房应设置多种户型,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四)人才住房应满足入住条件和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并同步配套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用于人才住房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每年安排人才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用于不同层次人才的租金补贴。


  第三章  申请规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基础性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人才住房。整体租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100强企业等重点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以及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或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自住住房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5年100%租金补贴的自住住房。

  2.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黄埔区无自有产权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3.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人才的人才住房,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二)高层次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自住住房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为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一套不超过120平方米、最长5年50%租金补贴的自住住房。

  2.申请人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广州市黄埔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基础性人才住房申请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基础性人才可申请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最长2年50%租金补贴的自住住房。

  (二)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黄埔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其他申请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1套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1套自住住房,申请面积不超过每名申请人应享受面积累加值的80%,最大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夫妻双方可享受的租金补贴不能累加;夫妻双方均属于高层次人才,每人均可申请1套父母住房,申请面积不能累加。

  (二)每年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人才倾斜供应不少于30%的人才住房,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向其他类别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人才住房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关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政策。本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安家费、住房补贴等,申请人才住房的,应当扣减相应租金补贴或缩短租赁年限。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的分配程序

  (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按规定在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选择意向房源。

  (二)资格审核。申请受理后,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三)统筹配租。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或单位意愿,进行统筹配租。

  (四)签约入住。选房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人才住房权属单位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当住房权属单位与管理单位分离时,由人才住房权属单位、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五)缴交租金。承租对象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缴交首月租金及双倍月租金保证金。以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租赁的,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六)租金补贴。缴满一年租金的承租对象,凭一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租赁合同、人才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缴交租金不满一年退租的,结清租金后,于合同解除后的一年有效期内凭缴款明细(或发票)、租赁合同、人才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人才住房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具体租金标准每年由区住房和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会同人才住房权属单位、委托实施机构,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形成价格方案,提交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承租对象应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承租对象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否则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不在黄埔区开发区工作或不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二)实际居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黄埔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

  (三)实际居住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黄埔区内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四)改变人才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人才住房;

  (七)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八)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出现终止合同情形的,承租对象应当主动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立即收回人才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应建立黄埔区开发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信息库,实时、动态掌握人才住房房源、租赁比例、后期管理等情况,实现本区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住房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人才住房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承租对象分租、租金缴纳等情况,动态调整人才住房分配方案,提高人才住房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租金补贴兑现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租金补贴申请,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