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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企业申报辅导期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1-2项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二)已向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辅导期资金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计算,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
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海淀区公司,可于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一年之内申报辅导期资金。
企业在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其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的境内实体经营公司可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上限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挂牌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报支持资金:
(一)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可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上限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如近三个自然年度内纳税总额中区级贡献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可于挂牌一年内申报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上限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挂牌起始日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信息披露的挂牌日期为准。
(三)挂牌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可以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辅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二)材料
3.《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7.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二条申报辅导期资金的企业,须提供《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三条申报辅导期资金的企业,须提供其在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四条(二)申报辅导期资金的企业,须提供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函。
8.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注1:文件装订和存档要求将于初审合格后另行通知.
注2: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申报辅导期资金须提供何种材料,将于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后另行发布要求。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在核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http://210.75.222.58/)根据提示在线提交材料。
(二)报送纸质材料
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提交材料清单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申请表格再单独报送两份),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
(三)区政府审核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四、政策咨询
由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接受政策咨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东302室
邮编:100195
电话:88497432、88493426 传真:88497432
邮箱:ipojinrong@163.com 网址:www.hdfsd.gov.cn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