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中山市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公 益与基础研究领域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是指经 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资助从事民生科技、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创新战略研究等社会公益科研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 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 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 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 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分为 3 个档次资助:重大项目是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的重大需求,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核心技术开展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30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针对社会 公益领域的重点问题,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关键技术开展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 50 万元;一般项目指针对社会公益领域遇到的问题,以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技术攻关开展 的科研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为 10 万元。
国家、省配套项目,最高按照国家资助经费 1:1、省级资助经费 1:0.5 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 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 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 窗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申报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年度社会 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候选项目库。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 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也可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 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 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 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 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下 发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 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 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 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报市科技局备案。如遇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 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 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 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