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所指初创期科技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奖励标准
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三、办理注意事项
政策奖励工作实行认定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大数据确定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无需企业申报,无需企业报送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