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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表于:2014-05-05 关注 

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好建强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战略和“五个100” 工程,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和自主创业的原则,通过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增强创业成功率,形成创业带动就业良性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和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全省打造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树立创业孵化基地样板,引导各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发展。2014年全省建成5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市、区、县(自治县)结合当地实际,创建1个以上市、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力争在2015年全省建成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80个以上,创业孵化企业达到2000 户以上。

三、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相结合。

(二)坚持依托园区,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当地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各类园区,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或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三)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基地建设。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容并蓄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除了国家明文限制行业(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转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失地农民、移民、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各类创业主体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四、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四)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五)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六)提供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五、基本条件

(一)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

(三)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

(四)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帐和政策落实台帐;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五)创业孵化基地有很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成功率不低于35%。

(六)原则上创业实体经3年孵化成功的,退出孵化基地,进驻各类园区(市场)发展。

六、政策扶持

(一)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1.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按提供服务的人次和效果等制定奖励补助。

2.创业孵化基地可组织申请开展各类就业创业培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对孵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情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创业者的竞争力。并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

4.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二)创业孵化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1.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作用,支持进入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开展创业。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就业创业培训。对创业孵化企业从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3.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4.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及其员工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5.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把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作为本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营造创业氛围。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市(州)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孵化基地的创建和推荐工作,密切掌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助收集整理工作数据,及时上报数据。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类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