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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

发表于:2019-04-10 关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宁委发〔2018〕1 号第八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345 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345 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信息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海外高端创新团队以及以柔 性方式引进的外国人才。

  第四条 “345 计划”包括 3 个子计划,分别是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又称“3 计划”),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又称“4 计划”),以及海外专家工作室柔性引才计划(又称“5 计划”)。

  第五条 我市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能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充分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

  (三)“3 计划”和“5 计划”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企业;

  (四)“4 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为我市各类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且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 30%以上(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进入我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 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可不受销售收入或年增长率的限制); 所属产业领域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中明确的“4+4+1”主导产业;

  企业为引进的创新团队配套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市、区(园 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六条 急需紧缺外国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外国国籍(或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年龄以申报截止期为计算依据;

  (四)申报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 1 年;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3 年, 每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 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所从事的工作应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

  (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 职务的专家学者;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 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 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六)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技术水平处在国际先 进或国内领先地位,可适当放宽对学历、年龄和入职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创新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3—5 人,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带头人和至少 1 名核心成员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团队带头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核心成员不超过 55 周岁,年龄以申报截止期为计算依据;

  (四)应为我市企业新近引进,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 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年在企 业工作时间均不少于 6 个月;

  (五)团队成员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或 互补性,项目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并与企 业的主营业务基本相符。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能够填 补市场空白,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周 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六)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 职务的专家学者;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 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 果或获得业内较高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七)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技术水平处在国际先 进或国内领先地位,经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后,可适当放宽对学历、年龄和入职时间的限制;

  (八)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 4000 万元或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 50%以上的企业,引进的高端创新团队可不受国(境)外学历的限制。

  第八条 海外专家工作室除符合本文第五条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引进在科研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推 广应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为工作室做出比较显著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外国人才。每年引才不低于 10 人次,每年引进的外国人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二)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外国人才工作,关心 外国人才工作生活,工作室建立规范,外国人才满意度高, 且在引才聚才上发挥显著作用;

  (三)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具有较高的能力水平,承担的项目应符合我市“4+4+1”主 导产业领域。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申报和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负责制定“345 计划”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二)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及部门初审。江北新区、 各区(园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择优推荐的名单并上报市科技局;

  (三)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审核用人单位注册信息、法人资格、社保及纳税情况、行业资质、遵纪守法情况等,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资质、背景信息、出入境记录、知识产权情况、社保及个税情况等;

  (四)综合评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 对申报的人才、团队及项目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 提出进入实地考察的用人单位名单;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 行实地考察;

  (六)审定公布。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结果,拟定推荐入选“345 计划”的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 由市科技局正式发布入选通知;

  (七)“4 计划”入选企业及创新团队,应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在入选后 1—3 年中,向市科技局提请中期评估,在入选后的 1—5 年中,向市科技局提请结题验收,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 结题验收。

  第十条 “345 计划”按时申报,集中评审。用人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 等事业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新型研发 机构、企业按属地原则报江北新区、所在区(园区)科技人 才主管部门,经江北新区、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

  (一)根据外国专家服务时间、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 据实对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家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长 3 年,每年每人最高 60 万元的引才补贴,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薪(不超过实际支付的 60%)、绩效奖金及用人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的商业保险;

  (二)凡引进海外高端创新团队的用人单位,按项目进度给予用人单位 500 万元项目资助,按到岗资助、中期评估、结题验收 4:4:2 的比例分期拨付。经费用于申报项目在实施周期内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中,项目管理经费(如: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项目团队人员经费(如劳务费)须在资助资金总额 40%以内安排使用。对于软件和信息服务类等主要资金支出内容为人员工资的轻资产类型企业,由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报所在区(园区)财政局、 科技局等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同意后,对聘用人员经费类支出可控制在资助资金总额 70%以内安排使用。未通过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的项目,财政资助及相关政策兑现服务自动终止;

  (三)对挂牌成立的海外专家工作室,根据研究方向、 产业性质、实际投入和交流规模,给予用人单位 30 万元启动经费,用于专家工作室建设、柔性引进人才开展项目合作、 技术与服务交流工作等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购置 费、会务费、外出交流学习费、网络建设费、科研及成果出 版费及其它确因工作需要用于专家工作室集体性支出等费 用。对工作室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参照我市引进外国人才 项目支持政策,据实给予每人每年最高 10 万元、用人单位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柔性引才经费,用于外国人才生活津贴、国际旅费补贴等经费,经费补贴时限最高可达 3 年;

  (四)上述相关经费,用人单位涉及市属事业单位的, 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用人单位涉及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享 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 1:1 负担,江北新区由其财政全额承担经费。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按规定通过专 项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园区)。

  遇有现行政策与本规定的类同事项,按资金从高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及省市“友 谊奖”等。

  第十三条 安居保障。将入选“345 计划”的外国专家和创新团队,纳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享受 D 类以上人才安居政策。“5 计划”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相应人才安居政策。上述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政策获得期前,用人单位应结合项目开展实际,为其居住提供必要的安居保障。

  第十四条 蓝卡服务。为外国专家和创新团队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 B 证,提供生活服务保障,在户籍、住房、就医、参保、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海外专家工作室应为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十五条 居留与出入境。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开辟来我市管理服务“绿色通道”,办理人才(R 字)签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办理最长 5 年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 凭居留许可或护照申领南京市民卡(A 卡),享受市民权益。对需在本市永久居留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局逐级报请公安部审批,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345 计划”资助经费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其分配使用遵循“绩效导向、目标管理、公开透明、 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做好“345 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十八条 建立“345 计划”诚信档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有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或 违规挪用资金的用人单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做以下处理:

  (一)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服务;

  (二)追回部分或全部市、江北新区、区(园区)财政 已拨款项;

  (三)通报省市相关部门,5 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我市人才、科技、产业等相关项目;

  (四)其诚信情况记录在案,并以适当方式向海内外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345 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我市人才工作考核体系,组织对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各部门实施情况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予以运用。

  第二十条 “345 计划”政策实施口径,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各部门承担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入选“345 计划”的用人单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追踪问效工作。并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345 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