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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发表于:2018-06-15 关注 

  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积极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对我省工业转型升级的驱动作用,发挥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骨干企业的引领功能,加大各地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引导我省军民融合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2013年制定了《江苏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开展了创建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经过五年试行,结合我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和相关政策,立足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实际,同时,依据国家工信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军民融合)申报条件(修订)》(工信厅规函[2017]449号),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示范基地的形式范围

  (一)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产业示范基地)是指通过政策支持、投资支持、技术支持、人才支持等方式,集聚区域、行业或项目的资源,形成具有军民融合产业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域。军民融合产业包括核能、航空、航天、船舶、电子信息等产业,以及利用国防科技优势发展的环保、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安防产品等新兴产业(包括民口单位发展军民两用产品而形成的产业)。

  (二)产业示范基地的类别:一是园区类基地。即已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为主体,设立的产业示范基地。二是行业类基地。即拥有国家和省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关联度高的同行业集聚区(包括核能、航天、航空、船舶、电子信息等行业)。

  (三)产业示范基地的范围: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各类特色产业与项目发展区域等。

 

  二、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集约发展的原则。紧密结合我省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特点,加强规划引导,合理配置资源,推动产业集聚,优化空间布局,提升产业层次。通过合理配置要素资源,加快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军民融合产业。

  (五)坚持军民融合与互动共建的原则。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军工和地方装备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有能力发展军民融合产业,促进军民企业及研究院所之间的合作和军民产业相互融合发展,推动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在争取省级主管部门积极服务与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省和地方优惠政策和保障功能,共同创建和培育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六)坚持发展高技术与科技创新的原则。产业示范基地要成为军民两用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成为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和军民融合优势产品发展集聚的载体,促进地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要加大创新整合力度,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支撑、科技服务平台支撑和高层次人才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

  (七)进入基地的项目主要包括军工单位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民营资本支持的应用军民两用技术的项目(含纯军品项目)和以股权多元化形式发展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项目符合国家及省有关产业目录中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产业示范基地至少要有若干家相关的企业、研究院所进驻,包括企业、研究院所在园区内建立分部(子公司、分院等),项目具备建设条件或已建成。龙头企业或研究院所(包括产业关联企业群体联合设立的基地)要有一定的军民融合产业成果,成果在产业化进程中对基地内的企业发展有较大的带动作用。

  (八)产业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环境资源条件好。产业集聚区集约程度较高、资源消耗较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两化融合水平较高、人力资源能够充分利用等。

  2、有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拟申请示范基地应具备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并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3、军民融合特色突出。产业集聚区军民融合特色产品产值比重超过50%;有一定数量的民口企业取得军品科研生产相关资质;产业集聚区内产业集中度高,且主导产品为军民融合特色产品(包括军民两用产品,军工单位利用军工技术开发的民用产品,民用企事业单位生产的军品);建有完善的军民协同创新平台,并面向军地开放共享,军民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成效较为显著。

  4、规模质量效益明显。产业集聚区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0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地区同行业前列。拥有多家业内骨干企业,且骨干企业辐射力较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

  5、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5%。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6、公共服务体系健全。产业集聚区内管理机构健全,组织结构清晰,信息服务完善,产业集聚区内企事业单位能够获得所需的相关服务。

  7、政策支持有力。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均制定有政策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专项支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四、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九)创建产业示范基地须由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向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国防科工办。

  (十)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符合产业示范基地条件的有关支撑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十二)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十三)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批复,授予“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内容·所在地)”称号并授牌。

 

  五、产业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十四)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创建产业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对产业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五)产业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省国防科工办。

  (十六)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对确认的产业示范基地逐步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国防科技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享受江苏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同等待遇,并提供以下一站式服务和管理:

  1、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方面,对产业示范基地进行重点指导;

  2、在产业扶持、科技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引进、土地利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方面,对产业示范基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协助落实相关政策;

  3、对产业示范基地内企事业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和许可给予重点指导及组织认定;

  4、对产业示范基地内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和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推荐军队装备和物资采购、申请军品配套科研和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重点指导军品合同鉴章和申报军品免税;

  5、对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组织与央企军工集团、承制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中直单位开展对接合作。

  (十七)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对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产业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十八)对已经授牌的产业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十九)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对已经授牌的产业示范基地予以重点培育,国家新型工业化(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推荐名单原则上从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

 

  六、附则

  (二十)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创建市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工作。

  (二十一)本办法由江苏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苏经信国防[2013]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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