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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6-08 关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

  1.对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价值评估;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科技厅负责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川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法人机构需有10人以上专职人员,法人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机构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80%,本科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制定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五)年均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5次,技术培训不低于300人次。

  (七)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额每年递增10%以上。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近两年内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第七条 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科技厅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

  (二)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填写《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三)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四)初审。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五)专家评审。科技厅邀请技术转移专家和财务专家,采取会议答辩形式,通过专题汇报、专家质询、专家打分等程序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推荐意见。

  (六)现场考察。对专家评审合格并予以推荐的机构,由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重点核查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如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一票否决。

  (七)审定和公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名单报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厅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厅行文批复。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函

  (二)《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三)其他相关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客户管理制度;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学历证明材料;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开展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培训和举办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对接活动证明材料;近两年度开展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件。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报科技厅。总结内容为推进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的情况和取得的实效,包括促进技术供需双方完成交易的情况、举办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对接活动的情况、建立科技成果数据信息库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的情况、举办技术转移培训活动的情况、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建设情况、技术转移投融资服务的情况。两年未报送工作总结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由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方式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评估内容包括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模式探索、运行机制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供需数据库建设和对接机制建设等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评估不合格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后,1年内申请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优先在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中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或评估的,经查实取消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期间有严重失信或违法行为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四川省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办法》(川科成〔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