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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33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01/2023-09-20
  • 项目类型 :
      税收优惠
  • 扶持方式 :
      税收优惠

具体申报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 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含)3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

  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分别不低于 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 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 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

申报流程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19-12-16 | 资助企业数:
2019年度拟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