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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6-04 关注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发展步伐,进一步营造适合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省经信委《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通过程序认定并公告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信用良好的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备培育和辅导企业成长壮大功能,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街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指导。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本地区示范基地建设运营。市企业服务中心指导示范基地的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并且运营主体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合理透明的收费标准,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三)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50家,基地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四)服务业绩突出,服务台账齐备。服务台账内容包括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服务照片),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企业的满意度不低于9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中不少于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项目研发、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或技术对接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所有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账中体现。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可适当予以放宽条件优先认定:

  (一)位于先进制造业镇街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基地;

  (四)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和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通过对申报主体的辅导,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申报基地的现场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择优向市经信委推荐。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运营主体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类别、活动通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信门户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经信委授予“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 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按照“信息化、平台化、规范化、生态化、绿色化、智慧化、特色化”等“七化”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帐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的工作总结、年度报表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经信委。各示范基地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报送相关材料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级以上示范基地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给予适当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被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优先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同时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经信委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优先对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宁经信中小〔2011〕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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