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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11-01 关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加强我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主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普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场馆类: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

  (二)场所类: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或森林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

  (三)其他类: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高校、科研机构、其他各类学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以及天文、气象、地震、野外观测台(站);企业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科研、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等;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应坚持科学发展,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市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具有长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能力,具备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或省级以上科普基地资质。

  (二)设有一定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宣传与展示的固定场所。

  场馆类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所类科普基地户外活动场所不少于50000平方米,且展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他类科普基地展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经费。

  (五)实施对外开放,每年具有一定接待规模,且向青少年等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场所类科普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年接待观众不少于5000人次;其他类科普基地,应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次。

  (六)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七)重视科普工作,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建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普基地档案,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八)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第五条 申报与推荐。

  市科普基地由区(园区)科技局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

  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

  2.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测评指标评估表;

  3.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科普活动照片、报道以及台账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由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科普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邀请省市相关部门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认定的单位授予“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铜牌。

  第三章 扶持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普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南京市科普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南京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不断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市、区科普工作,参加市、区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基层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

  (五)主动开展科普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基地的影响。

  (六)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区(园区)科技局、科协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市科普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市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区(园区)科技局应制定区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每年统筹安排并支持辖区内科普基地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5年。认定期满前6个月内,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认定为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到期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者,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科委可在有效期限内撤销其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命名,取消享受科普优惠政策资格: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不能履行市科普基地义务或不参加考评的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