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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南京市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51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3-11/2024-04-19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及省市关于加大示范社培育力度的文件精神,落实《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振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宁农经〔2022〕11号)要求,全面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2024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四级联创、标准分级、梯次推进”要求,原则上在区级示范社中择优产生。被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将实行动态监测、对标落后淘汰的管理机制。在征求各区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区示范社发展情况进行申报名额分配,具体分配情况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南京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宁农规〔2021〕1号)确定的申报标准开展申报工作。市级示范社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运行规范、管理规范有效、生产经营良好、服务成效明显四个方面共12条标准,关键核心指标包括:(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2)原则上入社成员10人以上,成员出资30万元以上;(3)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4)在优质稻米、多功能油菜、绿色蔬菜、现代茶、都市花卉、精品蟹虾、特色鱼、南京鸭、乡村旅游等特色主导产业中具有明显优势。(5)无未整改闭环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涉及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拖欠人员工资和土地租金等行为,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评定程序

  主要采用主体申报、逐级审核、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属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为市级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主要包括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理事长承诺书、各级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分级审核。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将审核通过的合作社推荐至区农业农村部门。区级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分值评估,原则上得分在8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可予上报。在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和内部相关科室(站所)意见、媒体公示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级评定小组对各区上报的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市局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市级示范社,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四、有关要求

  1、规范报送材料。提出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复审、推荐工作,确保申报信息全面准确。在前期审核推荐的基础上,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供销社等单位意见,形成部门合力。请各区于4月19日前将市级示范社申报表、汇总表、评分细则等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处。联系人:柏俊,联系电话:025-68786086。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1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