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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质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23-10-24 关注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质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型质量信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和《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苏质贷”专项贷款产品。现将《江苏省“苏质贷”工作实施方案》及《“苏质贷”风险补偿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苏质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中小型质量信誉企业质量创新工作的金融扶持力度,改善质量信誉企业的融资环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升级的精准性和可及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质量强省建设工作要求,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中小型质量信誉企业的信贷投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二)工作目标。促进质量数据要素与金融服务充分融合,激发合作银行服务中小型质量信誉企业积极性,有效缓解我省中小型质量信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企业加大对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投入,加快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升级“苏质贷”产品。

  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苏质贷”子产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型质量信誉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苏质贷”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1.贷款对象。“苏质贷”仅限于投向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质量信誉企业,具体分为质量信誉Ⅰ类、Ⅱ类、Ⅲ类等三种类型。鼓励合作银行支持“首贷”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贷款记录)。

  质量信誉Ⅰ类企业包括质量奖(设区市市长质量奖及以上)获奖企业、江苏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省级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企业、国际(国家)标准牵头起草企业等;

  质量信誉Ⅱ类企业包括县(市、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江苏精品”认证获证企业、江苏质量信用AA级企业、承担江苏省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企业、地方标准牵头起草企业等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类认证制度获证企业,“三同”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有奖励政策的认证制度获证企业,参加省级高端品质认证创新制度试点示范的企业。

  质量信誉Ⅲ类企业包括江苏质量信用A级企业,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但不在质量信誉Ⅱ类企业范围内的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认证等项目)。

  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质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债务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2.贷款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每年确定“苏质贷”年度投放额度上限。“苏质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其中:质量信誉Ⅰ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质量信誉Ⅱ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质量信誉Ⅲ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

  3.贷款期限。“苏质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利率。对质量信誉Ⅲ类企业投放的“苏质贷”,贷款利率不高于LPR+80个基点;对质量信誉Ⅱ类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对质量信誉Ⅰ类企业投放的“苏质贷”,贷款利率不高于LPR+30个基点。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贷款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

  5.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以信用方式投放,无需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不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的企业)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不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的企业)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追加其他抵押、担保、保证措施。

  (二)建立“苏质贷”企业库。

  1.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苏质贷”企业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省与市县共同建设,并且实现与服务平台对接。

  2. 质量信誉Ⅰ类、Ⅱ类、Ⅲ类等三种类型企业直接入库;目前尚未取得质量荣誉,但成长性好、注重诚信、重视质量管理和质量创新,具有强烈融资意愿的企业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入库,作为质量信誉Ⅳ类企业,参照质量信誉Ⅲ类企业管理并享受“苏质贷”支持。

  3.建立入库企业信用承诺、信息更新、不良信用管理等机制,加强入库企业管理。

  (三)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苏质贷”风险共担机制。统一以合作银行申请“苏质贷”风险补偿时的单户贷款余额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其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省风险补偿基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对于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不含)至3000万元(含)的,省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省、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苏质贷”政策支持。对于不符合本方案设定条件下的贷款,出现不良的,省风险补偿基金不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服务平台中统计的“苏质贷”数据为准。

  (四)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日常管理。

  1.省风险补偿基金对“苏质贷”提供风险补偿,并根据贷款规模和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省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简称“省基金管理人”),对省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三、重点工作

  (一)优选合作银行。

  1.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优选“苏质贷”合作银行。对于同意遵守《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要求,有良好工作基础、有专门业务管理机构、有特殊优惠信贷政策的省内金融机构可申请开展“苏质贷”业务。

  2.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3.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履行评选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4.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合作银行签订“苏质贷”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要求开展“苏质贷”工作。

  (二)明确“苏质贷”申请、备案流程。

  1.“苏质贷”企业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须通过服务平台申请“苏质贷”。企业可以向同一家合作银行分批次申请“苏质贷”并提款,但任一笔“苏质贷”的申请和发放均须符合本方案相关条件,且任一时点单户“苏质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多笔“苏质贷”,不得跨产品、跨银行申请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分别在“苏质贷”贷款发放、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完成“苏质贷”发放备案和结清备案工作。逾期未登记贷款发放信息,且无不可抗力等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不予补登记。鼓励合作银行与服务平台开展系统直连,提高登记效率,减少信息差错。

  4.合作银行负责“苏质贷”的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苏质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苏质贷”的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省财政厅复核、省基金管理人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等流程进行。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相关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服务平台。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风险补偿资金,降低贷款不良率,并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3.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清算,返还省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4.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应分别设立“苏质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省风险补偿基金;委托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牵头择优确定合作银行;组织开展“苏质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建立并管理“苏质贷”企业库;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开展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和风险补偿建议;参与“苏质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参与选择合作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苏质贷”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三)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配合建立“苏质贷”企业库;宣传、推动、指导本地区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展“苏质贷”业务;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本地区风险补偿申请。

  (四)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苏质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录入服务平台;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苏质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五)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省财政厅要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向省财政厅等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苏质贷”不良贷款占全部“苏质贷”贷款余额(即“不良率”)达到3%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即合作银行不良率首次达到3%后,其全部“苏质贷”贷款余额的30%可用于在贷业务续贷,续贷的金额在不良率计算时,按照110%比例计入贷款余额。前述续贷额度内,不良率降至3%以下的,可恢复新增贷款投放。

  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设置风险补偿上限,“苏质贷”合作期风险补偿率超过3%的,省风险补偿基金对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在合作期第一年(自合作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于同一家银行提供的“苏质贷”累计贷款本金2亿元以内,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合作期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风险补偿基金对应补偿比例)。项目按照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分类统计,并予以汇总。

  (二)实施考核奖惩。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质贷”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信用贷占比、首贷户占比、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等。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服务平台对企业入库备案、产品发布、贷款申请、融资对接、风险补偿等实施线上管理。

  (四)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苏质贷”融资业务的通知》(苏市监〔2022〕314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苏市监〔2022〕314号文件所开展的原“苏质贷”业务,仍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方案纳入统计范围和享受风险补偿政策。原“苏质贷”合作金融机构可按照本方案重新申请参与升级后的“苏质贷”。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及有关合作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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