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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友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
(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
(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十三五”及以后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的设定,可根据五年规划进行调整。
第五条 除少数公益性攻关项目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坚持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以开发标志性产品和高端装备为目标,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申报项目,同等条 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研友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建设项目;
(囚)有风险资本介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项目;
(五)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
为体现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欠发达地区企业申报的符合条 件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15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项目主要采用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150万元以下的研发项目及事后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中长期专项实施方案,明确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和任务,印发年度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及每年确定立项的项目数。同时,公布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主动设计的公益性项目方案和攻关主题。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将企业(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申报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汇总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进入市县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限额择优推荐,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在科技项目申报信息系统上做好电子数据的提交工作。
省部属高校(高校所属医院通过高校申报)、省部属科研院所、其他省属医院(通过省卫生厅申报)的公益性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限额向省科技厅推荐提交。
限额推荐名额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和上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前3年立项情况及项目实施绩效审核确定。
允许风险投资公司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其股权技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落户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申报主体的,其上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需达到或超过1.5%。特殊项目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项目与省重大产业技术需求具有较高的关联和密切程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项目、联合主动设计项目申报单位不受本条 第(二)项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申报公示。省科技厅将通过上述渠道收集的限额推荐项目进行汇总、分类,会同省财政厅将申报项目的分类结果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网评。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远程评审(以下简称网评)。网评重点是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参评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可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三条 建项目库。对专家网评结果为推荐和可选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和关键问题的解决对产业发展影响度,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目标的吻合度,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创新能力等,分推荐和可选两类提出竞争性项目立项初审建议。
初审建议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为简化程序,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项目可由省科技厅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项目储备库。省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主动设计项目的申报单位如果很少但又必需实施时,由省科技厅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考察,联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入项目库。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当年进入储备库的竞争性项目数按年度可立项项目数的130%掌握。
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细化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集中评审。成立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对已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终审。审议小组由省科技厅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技术专家、风险投资人、企业家代表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参与。评审人员采取临时随机确定的方式=以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时可邀请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审议小组重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根据年度可立项项目数,按得分高低确定拟公示项目,同时适当照顾欠发达地区。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集中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确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 件的项目确定为下年立项项目。根据上年立项情况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年度预算批准后,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下达项目补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由省科技厅组织中期检查,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申报单位原计划承诺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项目一般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中期评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主要绩效指标必须接近或达到50%。
第十八条 后期经费。由省科技厅对中期检查评价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省财政厅作为后期项目补助经费拨付依据。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对未通过中期检查或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停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规定,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负责人变故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企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过程监督。市县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省科技厅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经费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规定,公开项目经费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结束周期进行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或考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绩效目标实现或完成情况、专利申请和成果应用情况,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情况,
经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采用材料核对检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验收或考评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并纳入项目档案,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报告。以科学技术发展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和周期性绩效评价,对纳入档案的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督促转化应用,并联合向省政府报送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不予核定项目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补助经费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受处理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