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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发表于:2021-09-07 关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的精神,根据《关于建设人才定制实验室、科创实验室和联合创新体实施细则》(宁科〔2021〕39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南京市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深入推进创新名城建设和校地融合发展,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移孵化和创业创新人才的培养,根据《关于建设人才定制实验室、科创实验室和联合创新体实施细则》(宁科〔2021〕39号),研究制定《南京市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南京市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规范科创实验室管理,促进科创实验室可持续发展,并作为制定有关政策、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为孵化平台储备创业企业资源为目标,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加快高校创新技术成果孵化落地为导向。

  2、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科创实验室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为评价依据,对科创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通过强化区(园区)科技局审核责任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切实增强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3、动态调整原则。指标体系将随着科创实验室发展水平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不断适应大学生群体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二、评价办法

  1、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反映科创实验室上一年度建设情况。

  2、科创实验室所属辖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科创实验室评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的实地核查,确保其上报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经所在区(园区)科技局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价工作,对科创实验室上报的评价材料及数据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打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4、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和研究,确定年度评价结果并公示。


  三、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2、评价结果与市科技局对科创实验室的扶持挂钩,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价资料的,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信用档案。

  4、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按有关流程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能力建设

40%

1.1科创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

5%

科创实验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团队(项目)选拔和退出机制、创业导师制度、投融资制度、专用资金管理制度等,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1.2管理团队和导师队伍建设

10%

指科创实验室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为团队(项目)提供的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情况。

1.3场地设施及公共技术平台支持

10%

指科创实验室面向团队(项目),免费提供一定的场地、开放共享空间和办公设施等,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开放使用情况。

1.4 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

10%

指科创实验室组织团队(项目)参加创业辅导、培训、项目路演、科创大赛等活动情况。

1.5投融资服务情况

5%

指科创实验室通过自建、引入外部投资机构或与之合作等方式,为团队(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情况。

建设成效

 

50%

2.1新增创业团队(项目)情况

10%

评价期内,新增创业团队(项目)数量。

2.2创业团队(项目)转化为企业或获得投资情况

15%

评价期内,创业团队(项目)转化注册企业或获得资金(基金)投资的数量。

2.3创业团队(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10%

评价期内,团队(项目)参加科创大赛获奖情况。

2.4成果熟化的产业化产品情况

10%

评价期内,创业团队(项目)熟化研发的产业化产品,并形成一定的销售收入情况。

2.5申请专利及获得授权情况

5%

评价期内,创业团队(项目)申报专利及获得授权数量。

工作特色

10%

围绕科创实验室建设形成的工作特色

10%

评价期内,科创实验室在技术产品研发、人才培养、资金扶持、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形成的工作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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