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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支持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合作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9-02 关注 

关于支持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合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加快集聚国际创新要素,提高国际创新竞争力,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 号)第七项第 16 条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支持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和八大产业链需求开展以下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合作。

  (一)引进高端研发机构。高端研发机构是指南京行政区 域以外的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世界 500 强”等在宁设立的研发机构。

  (二)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是指南京企业在海外收并购或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

  (三)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在宁企业面向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有关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等,引进、 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在宁国际科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聚焦主导产业,引进国际联合研发资源并拓展合作渠道。

  (四)举行高水平创新活动。在宁企业积极对接创新类国 际组织、学术机构等,在宁举办能够提升我市创新名城国际影响力、引进国际创新资源的高端创新峰会、高水平学术研讨会等国际创新活动。

  第三条 支持高校校友会以在宁企业法人实体促进创新创业,加强高校及校友政策宣传,开展交流对接和成果转化活动, 为地方、高校、校友的合作交流搭建平台,推动发展“校友经济”。

  第四条 支持江北新区和江宁开发区作为中国科协授牌的 “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承载区,围绕“生根计划”和产业发展目标,拓展海外布点,创新机制体制和政策制度,搭建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促进海外人才智力集聚和项目落地。


  第三章 高端研发机构绩效奖励

  第五条 高端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日以前在南京地区合法设立且正常运营的;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围绕主导 产业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发;

  (三)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 2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 收入 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 6%以上;

  (五)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 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 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 10%以上。

  第六条 高端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按上一年度的投资规模、研发投入 等绩效给予绩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持续获得年度支持。支持额度最高 3000 万元。


  第四章 海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

  第七条 海外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日以前在海外完成海外研发机构收并购或注册 成立程序;

  (二)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 设备与科研条件;

  (三)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 实质性开展研发项目;

  (四)申报企业运行情况良好,依托海外研发机构取得一 定的研发成果。

  第八条 海外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研发投入和成果绩效,经评审, 给予绩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持续获得年度支持。支持额度最高 500 万元。


  第五章 国际联合研发项目支持

  第九条 国际联合研发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研发类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 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与境外合作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交流实践,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

  (二)技术服务类申报单位须是专业从事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有稳定优质的境外合作渠道,为在宁企业服务业绩良好, 有一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技术研发类项目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四)项目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国际联合研发项目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择优支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 目合同,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章 高水平国际创新活动奖励

  第十一条 国际高水平创新活动奖励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活动组织方为在宁企业,具有举办同类活动的资质与能力,其创新活动应在申报年度内已经举办且遵守国际会议(活动)审批规范,活动开展合法合规;

  (二)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八大产业链发展需求 的创新活动;

  (三)活动主题、内容和主要参会人员具有国际化水平, 优先支持由国外高水平专家、“世界 500 强”企业高管以及国际创新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活动;

  (四)创新活动能够促进我市国际科技(学术)交流合作、国际创新资源引进、国际创新区域合作和参与国际创新治理等,营造开放创新的良好氛围;

  (五)活动形式包括论坛、展会、研讨会、大赛、培训等, 活动主要场所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支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

  第十二条 国际高水平创新活动可享受以下政策: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活动投入总经费的 50%、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支持一个活动。


  第七章 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注册的国内高校校友会企业法人实体,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为该校校友会会员。优先支持纳入我市“百校对接”计划的重点高校。

  (二)申报单位自愿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以服务校友创新、 创业和交流为主要内容,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三)通过系统填报、区(园区)科技部门确认、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环节,围绕五个方面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1. 发挥校友组织纽带作用。围绕地方主导产业与高校优势学科、校友企业及校友资源,与高校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相衔接,促成校地沟通合作机制和协同育人、创新发展新模式。

  2. 促进校友创新创业。推动和支持校友在宁创办科技型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在校师生及校友项目入驻我市各类科创载体和科研平台并成果转化,鼓励与各区(园区)建立校友双创相关专项基金。

  3. 宣传创新名城政策。建立校友交流合作平台,协助开展招商引智活动,组织开展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双创活动。

  4. 推动校地融合发展、服务校友创新创业、促进校友经济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可享受以下绩效奖励政策: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按上一年度绩效择优给予奖励,资 金奖励额度最高50万。


  第八章 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绩效奖励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制体制基本完善、载体建设运转良好。

  (二)积极向海外宣传推介离岸基地及所在园区创新创业 政策环境,为双方技术支持、战略投资、行业合作及市场准入提供平台和支持。

  (三)发挥属地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风险投资、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优势,积极对接海外科技人才和创新项目,引进一批国际高端人才和团队,新增一批在孵及落地项目。

  (四)密切与海外科技组织的联系渠道,与国际知名高校、 研发机构、海外科技社团组等建立离岸创新创业联盟,布点构建全球创新网络。

  (五)依照管理考核要求,加强体系内资源共建共享,做 好海智专家及项目团队的接洽服务。

  第十六条 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可享受以下绩效奖励政策:

  (一)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择优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 不超过 100 万。

  (二)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应当及时整改,连续 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离岸基地,取消挂牌。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编制并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具体要求,会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确定项目立项(奖励)方案。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行政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项目初审与推荐。市科协负责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绩效奖励申报通知的编制发布,负责组织有关评审并确定绩效奖励方案。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相关规定处理,追回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其中,计划类项目(前补助)应按照《南京市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签订项目合同,按期执行项目并接受验收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由市级科技创新资金负担。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