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

​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7-04-12 关注 

关于印发《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章)

  2017年4月12日


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深化实施标准化战略,调动全市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推动创新发展、产业转型提升、国际产能合作及社会治理各领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依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本市标准化项目进行奖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标准化项目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奖励条件

  第三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每年开展一次,采用申报评审的方式进行,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6个。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可以空缺。

  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标准化项目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标准化项目奖励。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范围如下: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各类团体标准,标准实施2年以上(含2年)5年(含5年)以下,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导是指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或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成立2年以上,积极发挥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项目通过验收评估后2年以上5年以下,持续开展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近3年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内容之一: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升我市产品的国际国内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

  (二)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引领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列入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

  (四)有利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

  (六)促进服务业提档升级,打造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品牌的。

  第七条 同一项目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组织仅可获一次奖励。同一组织开展的各类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可以合并申报。

  获得奖励的组织,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八条 奖励等次按照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有重大突破,在助推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标准项目统一、协调、优化、简化、规范作用显著,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承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非常有效,组织制定的标准在实施后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带动本市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取得重大成效;承担国家级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取得重大实施效益,产生较大示范带动效应。主导起草的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

  (二)二等奖: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在助推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合作中发挥作用;标准项目统一、协调、优化、简化、规范作用明显,对行业发展有一定积极影响,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承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具有较好成效,组织制定的标准在实施后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带动本市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取得良好成效;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取得较大实施效益,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起草的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九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奖励

  第十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申报书;

  (三)项目立项、开展、完成的相关文件、证明等材料;

  (四)项目相关的各类辅证材料、评估报告等。

  第十一条 标准化奖励项目可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区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级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三)行业学会、协会在本领域内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设立专家评审组,负责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初评、答辩等工作。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领域的项目分别设立专家评审组。

  第十三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参与项目的人员,不作为专家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审;

  (二)与申报组织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四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评审程序分为:

  (一)初审:各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初评: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书面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答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1:1.5的比例确定参加答辩的项目名单,组织答辩,综合初评、答辩的情况拟定奖励方案;

  (四)审定: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对通过初步拟定的奖励方案进行审定,奖励方案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通过审定的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异议。异议须用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匿名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决定通知提交异议方。重大问题报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做出裁决。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奖励方案报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并发布文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支付流程办理奖励经费拨付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一经查证属实,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撤销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终身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标准化项目奖励评审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停止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南京市标准化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