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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20-12-22 关注 

关于印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平台:

  现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推动创新名城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办法》(宁开委科字〔2020〕33 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旨在激发开发区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产业创新升级内需潜力,形成区内大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之间互帮、互促、互需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龙头企业持续创新。完善产业链协同创新体制,扶持开发区科创企业森林加速成长,催生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构建全域创新格局。


  第二章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奖励

  第三条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示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为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技术提供应用场景或示范工程的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限)上企业(以下简称“买方")。

  第四条科技创新技术的提供方应为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卖方"),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填报,并取得登记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纳入新港高新园管理服务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科技创新技术为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二次开发创新等方式获得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或能解决区内规(限)上企业创新升级难题,产权明晰的科技创新技术,该技术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方向;

  (三) 符合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对攻克自主可控产业链核心技术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第六条按照买方为卖方提供技术应用场景或示范工程实际所支出金额的20%的奖励,同一买方一年内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原则上买方和卖方之间无月殳权、从属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第三章奖励实施

  第八条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示范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九条开发区科技人才局每年发布兑现上一年度科技创新技术区内应用场景或示范工程奖励的通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支持兑现条件的,统一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承担,奖励资金需切实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现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注重绩效提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发区财政、审计相关部门将适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查。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