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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转移输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21-04-14 关注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转移输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推动创新名城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办法》(宁开委科字„2020‟33 号)第四条“产业链协同创新”第二点“技术转移输出奖励”,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加快建设和完善开发区技术转移体系,通过奖励政策提高区内企业技术转移活动的活跃度,调动企业主动登记合同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氛围。集聚第三方服务机构,构建专业化服务队伍,鼓励科技创新技术转移输出,推动开发区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加大创新资源供给,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章 技术转移输出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技术转移输出奖励是对在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交易输出方给予的经费补助。交易输出方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在当年内实际发生支付的合同金额。

  第四条 对当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1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的技术输出方按当年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总额梯度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6万元;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至2亿元以内的新型研发机构类技术输出方(仅指纳入新港高新园管理服务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当年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总额梯度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2 亿元及以上的技术输出方直接奖补15万元/家。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补助比例(根据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补助)

上限金额

100万-500万(不含500万元)

1%

4万元

500万-1000万(不含1000万元)

0.8%

6万元

1000万-2亿(不含2亿元)

0.6%

10万元

2亿及以上

 

15万元

  年度技术成交额基数是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

  第五条 鼓励技术成果优先在区内转移转化,技术输出在区内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总额按 150%的比例作为奖补基数额度,奖补比例按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技术转移输出奖励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绩效奖励的不少于50%。


  第三章 奖励实施第七条 技术转移输出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八条 开发区科技人才局每年发布兑现上一年度技术转移输出奖励的通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报送的材

  料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支持兑现条件的,统一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承担,奖励资金需切实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现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注重绩效提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发区财政、审计相关部门将适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查。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负责实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