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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9-12-31 关注 

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北新区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发园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破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南京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破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现就南京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制订以下奖补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本办法所称“三农”指符合《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规定的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科技企业由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化企业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共同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奖补对象。在南京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在申报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以及省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奖补条件。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业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担保企业、项目为在南京市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科技企业、文化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项目所在地在南京市范围内的“[m1] 三农”等普惠领域项目;

  2、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

  3、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担保费是指担保机构向被担保企业收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费和保证金收益(保证金收益按存入银行的实际利率计算)等费用之和;

  4、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珠宝加工及零售企业、娱乐服务企业、典当或投资等非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为本担保机构股东或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担保业务不在奖补范围。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奖补方式。

  1、政策性担保业务保费补贴。

  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

  担保机构对“三农”、科技企业、文化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补贴。

  2、政策性担保业务增量奖励。

  增量奖励依照申报年度小微企业、“三农”、科技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业务额较上年末的增量部分,采取超额累进的方式分段计算奖励资金:

  (1)对年末放大倍数达到2倍但未达3倍的担保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增量奖励。

  (2)对年末放大倍数达到3倍但未达4倍的担保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给予不高于2%的增量奖励。

  (3)对年末放大倍数达到4倍及以上的担保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给予不高于3%的增量奖励。

  分支机构放大倍数以上年末南京市融资担保行业平均注册资本为基数测算。

  3、政策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纳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合作范围的担保机构,由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分别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代偿本金不高于10%的部分。出现代偿风险并获得省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后,担保机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代偿补偿资金,如在此期间有追偿所得,应当在抵扣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将追偿所得在代偿金额中扣除。

  第六条 奖补额度。各项奖补资金总额如超过市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专项资金总额,将依照可用专项资金额度进行相应比例调整。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申报时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前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上年度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至所在区、开发园区金融监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担保机构需在专项审计开始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并向专项审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条 担保机构须将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档案逐一编号备查,档案中应包含如下资料:

  1、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及其概况资料、当期财务报表,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非法人组织无法提供前述材料的由担保机构提供尽职调查说明;

  2、保证合同、企业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

  3、借款借据、付息凭据、还款凭据(免除担保责任确认书或银行询证函);

  4、担保收费发票记账联;

  5、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章 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初审。区、江北新区、开发园区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对依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对担保机构的申报资质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表及纸质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各担保机构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档案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拨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及相关因素,确定享受奖补的担保机构名单及奖补金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奖补资金文件。相关担保机构根据文件向所在区、江北新区、开发园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按照不高于奖补额度2%的比例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于开展专项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江北新区、开发园区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应对担保机构申报资质进行认真审核,切实履行初审职责。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需对申报补助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如存在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问题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一至三年市级担保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在申报年度如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公众举报的,一经查实,不得享受上述资金补贴政策。自整改完毕的次年起,方可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金融办发﹝2016﹞47号)以及《关于开展南京市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试点工作的通知》(宁金融办地﹝2017﹞7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