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新冠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将对因疫情延期且今年内继续在上海举办的展会,予以资金支持。现将《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申报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联系人:柳 勤 23110762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联系人:周 颖 13611780781
陈 帆 15900905831
材料报送地址:鲁班路909号1号楼
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为切实减轻新冠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对本市原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海专业展馆举办,后延期在2020年内继续举办的展会活动给予支持。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在沪举办展会的举办单位。
申报主体应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近两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2.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需在2020年内执行完毕,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3.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贴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原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因疫情延期,且2020年内继续在上海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活动,对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10%给予财政补贴。
其中,单个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展览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展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18、2019年的经注册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近24个月的市、区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原定档期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以及上一届的展会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若为2020年新办展的,请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及新办展原档期情况申明(原件)。
5.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展览项目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申报结束后正本退还。)
以上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2.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采用pdf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0年11月23日前送至以下递交点:
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地址:鲁班路909号1号楼
联系人:周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3611780781
陈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5900905831
柳老师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 23110762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