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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下半年南京市总部企业总部楼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329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11-18/2020-12-03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总部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下半年南京市总部企业总部楼宇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发改委、商务局,南京经开区、江宁开发区经发局、投促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2020年新增100家总部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9〕66号)和《南京市2020年总部经济工作要点》,现开展2020年下半年市级总部企业、总部楼宇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或实现能级提升。其中能级提升包括: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及全球总部,一般子公司升级为功能型总部。

  2.总部企业的母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3)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 500强企业;

  (4) 境外跨国公司(制造业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5) 行业领军企业(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

  (二)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且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三)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且投资或管理的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区域型总部企业。

  (四)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且由母公司授权,承担研发、物流、采购、钅肖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二、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楼宇最大产权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持有楼宇产权不低于80%。

  2.楼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其中商务办公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等除外,下同)。

  3.楼内入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连续两年税收增幅不低于10%。

  4.楼宇入驻率不低于85%,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其中至少有一家市级总部企业,在楼宇所在区纳税的企业数占楼宇内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5.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配备实用的计算机物业管理软件、24小时保安服务和维护服务;配备中央空调、知名品牌电梯;配备停车场或提供车位。

  6.交通便利,周边交通网络发达,附近酒店、银行、邮局、便利店等设施齐全。

  三、申报时间

  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3日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资企业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金融类企业提供);

  3.申报企业申请书。阐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报企业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及申报企业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本通知所列申报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请书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4.对照申报条件,根据企业实际,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英文材料需要附中文翻译件);

  5.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说明及授权书,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

  6.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

  7.关于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8.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报认定外资总部的,申报企业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申报企业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纳税证明或人员社保记录或经营合同或制作业生产场地证明、或开票记录等),申报企业与授权被管理企业的关系往来凭证,申报企业母公司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明细及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总部楼宇认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南京市总部楼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2.楼宇产权证(复印件);

  3.楼宇关于符合认定标准的自评材料。


  五、申报流程

  1 .申报主体向属地初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级发改部门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申报材料的初审,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外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

  2 ·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分别提交至市发改委、商务局进行复审(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申报材料的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复审);

  3 ·复审合格的企业和楼宇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集中评议,确定拟认定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名单,在《南京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 ·经公示的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名单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发文公布。

  六、有关要求

  1.各初审部门负责对企业和楼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分工于2020年12月3日前上报市牵头认定受理部门。

  2.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宣传、指导和服务,确保2020年下半年全市总部企业、总部楼宇认定和已认定总部企业复核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3.附件的申请表可在南京市发改委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

  市级相关部门联系人:

  市发改委外资处董瑾联系电话:68787022

  市商务局外资处童银华联系电话:68539380


  附件:1.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南京市总部楼宇认定申请表



南京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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