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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领域
支持我市重点服务贸易企业发展;优先支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为抗击疫情提供病毒检测、医学诊疗、药物研发、软件及信息技术等服务的我市服务贸易企业、机构和单位。
二、申报范围和标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参见附件1“2020年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指南”。
三、信用承诺和审查
申报企业须填写《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
根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对拟列入扶持项目的企业进行信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请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高度重视,加大对专项资金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文件要求的服务贸易企业、机构申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机构和单位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流通,所有申报材料采取电子文档(PDF格式)报送,鼓励企业使用电子签章。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三)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请于3月12日前,将经过区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并会财政部门盖章的汇总申报文件和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及企业、机构申报材料电子版(包括申报表、营业执照、申请补贴的报告、证明材料、财务报表、信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件等)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联系人:李华 韦刚
电话:68539703 68539705电子邮件:65842150@qq.com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人:谢鑫
电话:51808718电子邮件:547324165@qq.com
附件1:2020年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指南
附件2:2020年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第一批申请表
附件3: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2020年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贸易)
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指南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核准或备案。
(三)已依法开展服务贸易相关业务,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南京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平台填报服务贸易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扶持类别及标准
对符合《南京市服务进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宁商服贸〔2019〕350号http://swj.nanjing.gov.cn/njsswj/201908/t20190809_1621541.html)方向的服务贸易企业、机构,根据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服务贸易额和增速,分行业、领域,优选不超过50家企业或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分档奖励。优先支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为抗击疫情提供病毒检测、医学诊疗、药物研发、软件及信息技术等我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
申报单位在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2020年南京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的资金项目、服务贸易或者在疫情期间提供相关业务的情况等)。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包括申报内容的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后补。
5.2019年度外汇收支银行对账单以及5份服务贸易合同复印件(附中文翻译件)及相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和收汇、付汇银行水单复印件等,其他服务贸易合同复印件、发票、记账凭证及收汇、付汇水单复印件等随时备查。
6.2019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在税务系统中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即可)。
7.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8.为抗击疫情提供病毒检测、医学诊疗、药物研发、软件及信息技术等服务的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收入明细及相应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或相关业务成本证明(合同复印件、支出明细及相应的发票、记账凭证等)
9.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