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 浏览量:147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7-01-01/2017-11-30
  • 项目类型 :
      普惠(创新劵/社保补贴/创业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中对企业裁员界定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5〕403号)相关精神,现就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规〔2015〕4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年度裁员人数之和与上年度期末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企业裁员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情形。

  三、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苏人保规〔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从2015年到2020年底。

  四、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但对于其派遣的人员需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归属协议书后,方可申请对应于派遣人员缴费的稳岗补贴。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一)企业申请。

  1.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管理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申请时间为次年1-11月,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2.企业享受稳岗补贴需提供下述材料:《苏州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裁员减员情况说明书、企业承诺书(附件2)及公示情况(附照片)等材料。

  劳务派遣企业对于其派遣的人员申请稳岗补贴时,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原件。

  (二)审核发放。

  1.稳岗补贴申请按照申请企业参保地归属进行受理审核,由各统筹区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复核。其中,苏州市区范围(市级、姑苏区、高新区)由市、区两级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所有经初审的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均须通过市级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复核,待条件成熟后,由参保地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核准。

  对劳务派遣企业为其派遣的人员申请稳岗补贴的,各地各级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应重点审核其申请享受补贴人数、金额是否与参保情况相符。

  2.各地各级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应对企业依法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建立就管、监察、社保和培训部门相关信息互通机制,严格规范补贴审核程序和内容。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各地人社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苏州市区补贴公示网站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sszhrss.gov.cn)。

  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三)其他。

  1.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区2013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实施方案》(苏人保就〔2014〕7号及市政府办批准实施办文单)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2.对申报企业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稳岗补贴申请:

  (1)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欠缴社会保险费;

  (3)劳动监察机构已立案查实的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或申报社保费。

  企业在申请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稳岗补贴,逾期的不予受理。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稳岗补贴、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稳岗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查实后追回已发放稳岗补贴。

  六、各地应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向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上季度《XX市(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3),对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情况进行单独统计,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在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联系人:郑睿涵、刘军。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1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