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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10-25 关注  浦口区人民政府

  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不断提高全区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在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上,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造“双创高地,智慧新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以及《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口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主要授予在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突出的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和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同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区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评审区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届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 1家,提名奖不超过2家,个人奖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个人达不到条件的,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南京市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评定区长质量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组建独立的评审组,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区政府报告区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审议备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本区域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浦口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且企业税收在浦口区,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符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条件。通过实施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质量创新意识强,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省、市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七)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八)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一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申报之列。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群众基础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6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卓越意识、创新理念和工匠精神。

  (三)具有丰富的质量实践经验,在利用先进理念、方法、技术、工具等提高工作效率和顾客满意度、促进过程改进优化、提升组织绩效等方面取得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组织或地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经验分享、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标杆示范作用。

  (五)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有效期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或采用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方法。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由办公室制定发布《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进行评定。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定标准,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区政府审议等环节,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提名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85分。

  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印发文件,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浦口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政府主管部门、所在街道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定工作的需要,办公室应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评审组,负责当年区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评审。其中,组织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名(含行业技术专家),个人评审组成员不少于2名。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办公室应派出观察员,监督评审过程。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考察,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进行排序,分别提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备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将获奖组织和个人备选名单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区政府将根据备选企业在浦口区增资扩产、财税贡献、发展前景,以及与全区主导产业发展契合度等,综合审议评定形成最终获奖名单。获奖组织和个人经区政府网站和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向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奖励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对获奖的个人不予以物质奖励,但可以优先考虑推荐参评市级“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到期后复评,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对于评审专家的举报、投诉,并在评审过程中委派观察员。观察员优先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机关作风监督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连续两年或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评审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评审专家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浦口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浦政发[2017]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