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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1 浏览量:121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7-10-08/2017-11-06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宁财教〔2017〕818号 、宁 科〔2017〕329号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7〕281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标准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见附件1,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登陆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www.jskjjh.gov.cn)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填报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

  2、截止时间。各区截止时间由各区通知,各区将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推荐汇总表及地方培育资金投入说明(盖章件)(一式二份)于11月6日前,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各区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确保入库企业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3、各区科技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训,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等,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4、各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报请市科委,上报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取消其培育资格。


历年申报通知